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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成剛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教授、中國新就業形態研究主任

如何支持“新就業形態”釋放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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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新就業形態以就業領域新、技術手段新🤽🏼‍♀️、組織方式新、就業觀念新的特點,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在就業優先戰略下,應以更大力度支持新就業形態釋放巨大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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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範圍內,勞動力市場正在經歷著新就業形態的出現和擴散。新就業形態是一種新興的就業模式,其中勞動者通過網絡平臺找到工作和任務,而不是通過傳統的雇傭方式獲得工作和任務。這種新型的就業模式正在改變勞動力市場的雇傭模式,並對全球勞動力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政策製定者😵‍💫、學術界🎆、企業界和勞動者應該對這一勞動力市場新現象有更加明確的認知📑,以適應和應對這一趨勢性現象的影響⇾💇‍♂️。

界說“新就業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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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VEER

對新就業形態的概念一直頗有爭議👩‍👦‍👦。第一個爭議是新就業形態新在何處。筆者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概括了新就業形態的“四新”(張成剛,2016):一是就業領域新♢。新就業形態大量出現在小微創業企業、電子商務😐、分享經濟、社群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中。二是技術手段新。新就業形態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極大地降低了就業服務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勞動者與企業👱🏼‍♂️、消費者的匹配效率🚅,實現勞動供需快速對接,擴大了就業服務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三是組織方式新。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組織的關系更松散🤹🏿‍♂️、靈活😩,許多勞動者個體不再作為“單位人”來就業,而是通過信息技術📗、各類平臺或是與市場細分領域的連接,實現個人與工作機會的對接👨‍👩‍👧‍👧,去組織化特征明顯。四是就業觀念新。許多就業者不再追求“鐵飯碗”式穩定的就業,而更願意從事靈活性與自主程度高的工作🥕🌈。就業者對自我價值創造與興趣愛好實現有更強的訴求,對組織的依賴感下降。對新就業形態“四新”的概括被很多文獻引用🥷🏼,但今天看來這一概括更多是在現象層面的描述。

新就業形態的“新”本質上是以數字技術構建的平臺系統為核心🪅,對勞動力要素進行組織和調配👳🏿‍♂️,從而實現勞動者與勞動需求在一定空間範圍內匹配的市場體系和合約模式。在該市場體系下,平臺企業撮合勞動者(被稱為獨立承包商🐃、自由職業者)與消費者形成合約關系,平臺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全職雇傭合同🗣。因此,數字技術是新就業形態的技術基礎🧑‍🦼,數字平臺系統是新就業形態的組織基礎。新就業形態構建中尚缺乏社會基礎,包括製度基礎、社會共識基礎等,這需要更長時間的構建。總體而言🔈,發達國家的勞動法律更為健全,因而形成新的、適應新就業形態的製度規範阻力更大🧤。這是中國與主要發達國家的一個差異。此外✋,中國勞動力市場中規模龐大的靈活就業者為新就業形態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要素基礎🛕,這是中國與主要發達國家的另一個差異🤷🏽🤧。

這裏需要強調新就業形態的組織基礎,即新就業形態的發展離不開平臺企業搭建的平臺。平臺企業搭建了技術和應用的雙層結構(姜奇平,2017)⬛️,平臺屬於基於技術的應用層面,是平臺企業依托數字技術,並通過服務協議條款確定交易規則和標準以實現控製和協調的基礎設施。平臺企業通過平臺組織方式能夠擴大規模,發揮平臺的網絡效應🔹。以上描述意在表明,平臺企業與平臺不是一回事🧲📳。平臺是受平臺企業、交易多方和政府規製等力量影響形成的自由市場體系,最終目的服務於讓獨立工作者與服務的購買者高效率地完成交易0️⃣。由於平臺屬於雙邊或多邊市場[1](Evans and Gawer,2016),平臺網絡效應既可以放大平臺價值🖖🏼🖐,也可以放大平臺缺陷,因此平臺運營成本和對運營能力的要求相對傳統企業更高。

第二個爭議是對新就業形態相關現象缺乏明確、統一的概念,這對於全社會理解新就業形態造成了困難。研究文獻中與新就業形態密切相關的術語眾多,如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應需經濟(On-demandEconomy)👨🏽‍🦳、應需工作(On-demand Job)、優步經濟(Uber-economy)、優步化的工作(Ubernization)、零工經濟(Gig Economy)🚴🏽‍♂️、零工工人(Gig Worker)、平臺經濟(Platform Economy)🧜🏻‍♀️😝、協同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國內學者也發明了一些術語來描述新就業形態現象,如P2P 用工模式(點對點用工)、互聯網App平臺用工、下載勞動等👎🏿。使用何種術語來概括新就業形態這種現象基本上沒有高下的區別🛌🏼,只要是學術界和社會對此術語有共同的認可,對術語反映的內涵有共同的認知即可🤎。學術界其實不需要發明太多術語來討論同一現象。例如,有學者不使用學術界廣為流行的“零工”這一更廣泛的說法,而發明了“靈工”的術語[2]⏳,這樣的概念創造並未增加我們對現象的認知,反而會進一步加劇概念的混亂。

作為較早從事新就業形態研究的研究者,筆者在大多數情況下選擇新就業形態這一術語的原因在於,“新就業形態”作為《政府工作報告》和政策文件中多次出現的術語,相對而言有最廣大的覆蓋範圍和閱讀範圍,更容易在社會各界形成共識,也更容易在政策層面形成溝通。

第三個爭議是關於新就業形態和靈活就業的關系問題,既是社會各界糾結的問題🐫,也是很多傳統思路抵製新就業形態的保留地。在搞清楚新就業形態和靈活就業的關系問題前,首先應該了解靈活就業的概念內涵。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1年國有企業改革“下崗潮”期間,有大批國有企業勞動者在短時間內喪失體製內的勞動收入來源,湧向當時發展並不完善的勞動力市場。政策製定者和學術界引入國際勞工組織的“非正規就業”概念來描述這一群體🍫❇️。在上海市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中,引入非正規就業概念(柏寧湘和鄭永新🍏,1997👎🏻;欣達,1997),但後來出於積極修辭的考慮🧚🏽‍♂️,將非正規就業的說法修改為

靈活就業,以後的政策文件都使用靈活就業這一術語[3]🕵🏻‍♂️。

因此,在國有企業改革“下崗潮”的語境下🔑🛅,靈活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是描述同一現象的兩個術語🈺🤦‍♀️。2000年左右,主流媒體仍然使用非正規就業這一術語,如陳淮(2000)將非正規就業定義為🔓:“非正規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幾乎沒有製度性聯系或者雖有製度性規定但很少被遵守📌🔝;基本報酬形式一般采取計時工資(如按天🎾、按小時等)🟢,少數情況下采取計件工資(如零星勞務承包😒、產品推銷等)🧑‍🔧;勞動報酬一般只能達到當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十分松散🚉,一般處於隨時可能被中止的狀態🚴🏼‍♂️🕕;勞務收入處於稅務監管的‘盲區’很少被申報納稅☑️。”並且認為上海確立小時用工模式👩🏼‍⚕️,實際上是正式承認了非正規就業(曉白,2001)👃🏻。

新就業形態與靈活就業的聯系是都不在現行勞動法律覆蓋範圍內,即勞動者和用工方或用工組織方無勞動關系👂🏻。以沒有勞動關系這個單一的維度,可以將新就業形態歸到靈活就業的範疇內。但這一聯系會使很多人自然地構建起一個邏輯三段論,將靈活就業特征和屬性移植到新就業形態中——新就業形態屬於靈活就業,靈活就業的就業質量低,所以新就業形態的就業質量低。如果拋開無勞動關系這一靈活就業與新就業形態的交集🍕👨‍🏫,二者在經濟基礎(如組織模式、技術手段、合作關系)和現實表現(如生產率水平👷🏿‍♂️、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即使把新就業形態與靈活就業理解為包含的關系🚴🏿‍♂️,那麽在數字經濟時代靈活就業的內涵也已經發生變化(張成剛和祝慧琳⚃,2017)👇🏼。因此,應該從更復雜的維度,或者從更新的內涵角度看待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角度僅僅是全貌中的一個方面⚙️,並且其內涵也應該隨著就業形態的發展而發生改變,遺憾的是太多人被這個單一的概念框架困住了🎸📟。

第四個爭議是新就業形態的規模到底有多大。對於新就業形態規模的估計涉及對其重要性和影響的判斷,也涉及政策出臺的力度🌰。要評估新就業形態的規模🏜,需要形成對新就業形態的統計定義。非正規就業的統計定義從1973 年國際勞工組織“肯尼亞”報告首次提出非正規就業部門概念到1993年國際勞工統計大會“非正規部門就業統計決議”首次提出了非正規就業定義🔪,再到2003年國際勞工統計大會修訂非正規就業統計定義,用了30年才將一個概念的統計定義基本確定下來。因此,盡管新就業形態規模尚沒有明確的官方統計,但對新就業形態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重要現象這一事實無須贅言🍩🤳。即使沒有官方數據,我們也不應該對“房間裏的大象”緊閉雙眼,應該繼續加強對新就業形態的研究。目前🏊🏼‍♂️,我國統計部門已經著手對新就業形態的統計工作做出安排。

新就業形態成為塑造勞動力市場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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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VEER

新就業形態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未完全顯現,但一些已經出現的現象值得關註*️⃣。

第一,新就業形態改變了勞動力的就業方式。勞動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與服務使用者聯系,直接獲得工作任務,而不是通過傳統的雇傭方式🤶🏽。這種新型的就業方式對傳統的就業模式產生了挑戰。當勞動者發現新就業形態能夠帶來更大效用🧗‍♂️,會自發做出選擇🏃🏻‍♀️。勞動力市場會回答一個新的就業模式是否適合勞動者。任何通過行政力量幹預以遏製新就業形態發展的思路和觀點都嚴重低估了這一趨勢性的力量🫀🎰。

第二,新就業形態改變了勞動力的收入來源。新就業形態使得勞動力可以通過更分散的任務獲得收入🖐🏿🌲,而不是僅依靠一份固定的工作。這種收入來源的改變,對於勞動者在市場議價能力的改變會產生正向還是負向的影響♌️,還需要更多實證研究予以回答,因為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包括勞動者自身所處的勞動力市場環境(如擁擠程度、進入門檻、技能要求等)、勞動者所處行業的發展水平(如市場需求程度、行業的成熟度等)🌝。

所以,我們預測一種可能會存在的分化💖。那些更善於利用市場力量或對市場有更多理解的勞動者將被從單一雇主那裏解放出來,形成威廉·鮑莫爾(2018)提到的創新勞動者群體;那些不善於與市場對接的勞動者將依然留在單一雇主那裏。這一分化在我們過去幾年的研究中有所體現🗓,如盡管有不少專家驚呼“年輕人都去送外賣了,誰還要進工廠”🧎🏻,但研究發現🔨,留在外賣平臺的年輕人和進工廠的年輕人是符合不同素質模型的兩批人。換句話說🧠,從事分散地點多任務並直接面對客戶的勞動者和集中於單一地點單一工作的勞動者是偏好和技能特征不同的兩類勞動者。會有年輕人不斷湧入新就業形態,但經過篩選最終還是只有少部分能夠滿足要求。

第三🏄🏿‍♂️,新就業形態改變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在線平臺服務類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在任何地方工作🏉,而不受限於物理地點。這種新型的工作地點模式對傳統的工作地點模式產生了挑戰。勞動者也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時間🧑🏽‍🦰,不受限於固定的工作時間🟰。

社會上一個倍受贊同的觀點是⛴🫚,新生代勞動者的就業觀念發生了改變,更偏好靈活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盡管該觀點缺乏嚴格的證據,但得到了大量企業管理者的認同。新生代勞動者更願意選擇新就業形態的另一個原因🖌,在《資本論》中可以找到答案:勞動分工對工人就業產生的不利影響是使工人長期從事同一局部的勞動或操作,才能不會得到充分的發揮,技能單一、弱化。這對工人的身心造成很大的損害💆🏼‍♀️,而且技能的單一使其在被解雇後很難找到工作。相比較而言👨🏻‍🦽,新就業形態的技能要求更加全面🛫💕,任務完整性更高,勞動者工作更有成就感⌚️。在數字經濟出現之前,勞動者沒有太多就業選擇🥃,去製造業企業從事相對單一技能的工作可能是較好的選擇。但現在新就業形態可以提供更高的收入水平和更多樣的職業體驗🧗🏻‍♂️🧔🏼‍♂️,勞動者選擇“用腳投票”符合市場運行的規律🚶🏻🛣。

此外🏅,對新就業形態帶來的勞動者流動問題還可以從新就業形態產生和擴散對國家間貿易影響的角度考慮。首先🗯,勞動者可以跨越國界在線完成工作,即形成所謂的“個人的全球化”𓀍,這將導致勞動力流動性增加🍞,從而影響貿易中國家勞動力的需求和供給🧑🏼‍🦲。其次,新就業形態可能會改變貿易中國家的就業結構🤌🏿,使得一些行業的就業機會減少🚱,而其他行業的就業機會增加。這可能會影響貿易中國家的出口和進口情況。最後☣️,新就業形態可能會改變貿易中國家的勞動力成本,使一些國家的勞動力成本降低⚃,而其他國家的勞動力成本增加。這可能會影響貿易中國家的競爭力😾。

第四,新就業形態會改變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已經逐步構建起靈活就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體系,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保障水平偏低和社保參保仍然存在障礙。新就業形態在面臨與靈活就業同樣問題的基礎上⛴,也面臨著平臺企業🆘、勞動者與勞務承包商之間的責任劃分尚不明確問題👦🏿。當出現勞動爭議時,仲裁機構或法院缺乏統一的裁判參照🙍🏿,導致爭議解決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勞動者面臨的不確定性較大👧🏽。

第五✯,新就業形態會造成勞動者之間的分化。對於一部分勞動者來說,新就業形態可能帶來更多就業機會👊🏽,包括一些在傳統勞動力市場難以獲得工作的勞動者🫴🏼。新就業形態中的勞動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獲得收入🕰,如完成多個項目獲得收入、為企業提供服務獲得報酬、利用網絡平臺進行商業活動獲得收益等🫱🏽。這些會使勞動者的收入變得更加穩定📨。但對於另一部分勞動者來說,新就業形態可能會給他們帶來更多的挑戰⬇️。因為新就業形態使勞動力缺乏傳統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可能會對一些勞動力的生活水平和工作安全造成影響。此外,新就業形態可能會對一些勞動力的收入水平產生不利影響🫶🏼🧑🏿‍🎨,因為勞動力的收入來源變得不穩定🐮。新就業形態可能會對不同的勞動者群體產生不同的影響,但具體的影響情況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分析👼🏿。

新就業形態“擴面”效應減弱

我國的新就業形態發展在世界範圍處於前列🧙,在從業者規模🗯、服務覆蓋範圍和行業滲透率方面處於較為領先的地位。我國新就業形態從“十三五”初期出現,發展到現在規模增長迅速,已經成為當前及未來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十三五”時期經濟增速下行但城鎮新增就業仍然保持高位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調研數據顯示,2022年深圳市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約160萬🍪,已經占到當地就業人員的12.9%🫎🛰。

2020—2022年🙍‍♂️,社會對食品和各類物資配送的需求增加,由此推動了外賣平臺從業者數量大幅增加。另外,由於線下活動受阻,在線平臺市場和社區經濟🚻、粉絲經濟從業者也大幅度增加🙇🏻。但平臺經濟發展動能減弱,新就業形態向其他服務業類別“擴面效應”減弱。同時,受資本市場波動的影響😕,以平臺商業模式作為創新項目受資本關註度下降👨‍🦱。此外,平臺企業的頂尖技術人才在向新加坡、矽谷等地區流失。因此,在資本、人才方面,新就業形態的發展受到了影響。

新就業形態發展需要更大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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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VEER

“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新就業形態提出的發展要求🔤。如果將新就業形態看成靈活就業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我國靈活就業的現實是規模大、保障程度低,不少勞動者被迫進入靈活就業狀態🍮,缺乏勞動法律保障體系支持,也無法獲得職業技能、收入水平等方面的提升,因此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確實是提升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水平,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的重要保證🩰。

我國政府已經著手不斷提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水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方面🦬,主要通過降低靈活就業門檻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參保創造條件👩‍🚒,重點在“擴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實現社會保險法定人群全覆蓋”🎾,各地區正著力放寬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條件🫃🏽🧘🏽‍♀️。身份類別和勞動權益保障內容方面,凯捷体育娱乐 -(限时活动)即刻加入,享受平台优惠!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了《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系統地為規範新就業形態提供了政策依據👩🏻‍🦯,平臺服務類新就業形態最緊迫的職業傷害問題也開始通過職業傷害保險予以解決🕴🏼。2022年7月🍂,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險試點開始實施。

但是,除了靈活就業的視角👪,也應該看到新就業形態的特殊性和創新性,看到新就業形態對我國勞動力市場發展帶來的新動力🧜🏽,對待新就業形態,應從以規範為重點轉變為以支持為重點。

(一)就業權是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核心要義

勞動權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在具體的勞動權益中,就業權是所有勞動權益的原權(張成剛,凯捷体育娱乐 -(限时活动)即刻加入,享受平台优惠!)👲,是最應該受到保護和關註的⚾️。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首先應重視就業權的保障,不能出臺可能導致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就業權大面積受損的政策措施🚃。強調就業權的另一個原因在於💆🏻,保障其他類別勞動權益可能與就業權之間存在平衡(Trade-off)關系。加強其他勞動權益保障🤙,會增加平臺企業運營成本🏯,可能會降低對勞動者的需求🐷。

目前,應特別重視發揮新就業形態的崗位創造功能,不能因為過度保護而使本應創造出的崗位消失🧑🏻‍🎄。

(二)勞動權益保障爭議占比有限

根據中國新就業形態研究對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勞動權益爭議的統計🏖📦,在勞動爭議案件總體中,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爭議的比例低於1%🧝🏿,這一數量反映了當前階段勞動權益保障並非新就業形態發展的主要矛盾,其勞動權益狀況要好於傳統靈活就業,部分維度甚至好於傳統就業。

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有利於新就業形態的長遠發展。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主要應該明確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責任劃分,增加雙方預期的確定性🧚🏻‍♀️,這也是新就業形態長期發展的支撐。對於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應仔細分析其勞動權益保障不足點🩱,並逐步完善,對不同類別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目前,比較多的是以線下交易為主的平臺服務類新就業形態,應根據行業施策🚵‍♂️,解決實際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如外賣騎手可能遭遇交通風險,但互聯網營銷師在這方面的風險就小很多。應明確派單規則♜、計費規則、考核規則等🏂🏻,加強對勞動者的宣導,使各項規則公開透明,從而盡可能減少勞動爭議問題🐈。

(三)政府與企業需協同治理

目前,大部分政策是從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角度出臺的。無論從平臺企業發展還是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發展角度,目前對新就業形態的支持政策還是非常有限的。《“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提出了實施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持保障計劃,其中實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技能提升項目已經在部分省份試點實施(張成剛和辛茜莉,2022)。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還有大量工作可以開展👩‍⚕️,需要從中央政府到地方進一步開拓思路🧑‍🚒,找準機會,通過政策設計為新就業形態發展提供支持。實踐證明,以政府與平臺企業協同治理的方式會更好地達成政策目標👨🏿‍💻🚴🏼。

應大力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降低從業者參與新就業形態的準入門檻,保障從業者的公平就業權,完善從業者職業培訓、技能認定等職業發展內容🗿,推動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商業保險市場完善等💁🏼。

註釋:

[1] 例如網約車平臺是典型的雙邊市場,而外賣平臺屬於三邊(消費者、騎手、商戶)或四邊市場(消費者、騎手㊗️、商戶、服務商)。

[2] 見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課題組《靈工時代:抖音平臺促進就業研究報告》,作者認為靈工具有靈活🧔🏽‍♀️、靈感和靈捷的特征🧏,因此定義為靈工🫳🏽。

[3] 例如🧫👩‍🔬,2001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4] 2018 年12 月14 日,國家統計局原人口司司長李希如在解讀當年11 月份就業形勢中提道:“以網絡平臺型就業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不斷湧現,吸納了大批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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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並不作為投資、會計、法律或稅務等領域建議🧑🏿‍🔧🧔‍♂️。編輯: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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